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使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管理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和《浙江省普通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浙财教字〔2007〕175号)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对象、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在校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所评定学年内获得校优秀学生奖学金;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所评定学年内积极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且积极申请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
第三章 预算下达与名额分配
第六条 每年9月1日前,省财政厅、教育厅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我校。
第七条 学校原则上按各二级学院普通本科生人数在全校普通本科生数中所占比例进行分配。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十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必须持有家庭所在地乡、镇级以上民政部门开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
第十一条 评审程序:
(一)学生本人申请,并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要求用钢笔书写,字迹工整,不得有任何涂改痕迹。
(二)各二级学院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和所分配名额进行等额评定,并将推荐名单上报学校。
(三)学生处审核推荐名单,提出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
第十二条 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必须承诺奖学金确实用于学习和正当的生活需求,未缴纳学费的应优先缴纳学费。
第十五条 同一学年内国家励志奖学金和校优秀学生奖学金荣誉可兼得、奖金不能兼得,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在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奖金时应退回同一学年校优秀学生奖学金奖金。
第十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发放接受计财处、纪监审办、学生处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学生本人必须如实上报家庭经济情况,如发现弄虚作假,学校将追回其全部资助金额,并视不同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